肩负使命 凝心聚力 努力服务 履职奉献
——民建会员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勾勒出的崭新蓝图。“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姊妹篇,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我们党在执政兴国中展开两翼、驱动双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主题词是 “改革”,改革要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全面依法治国,主题词是“法治”,法治是立良法、谋善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需要。 既对执政党提出了新任务,也对各民主党派提出了新要求。可以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问题,既是执政党的期望所在,也是民主党派的优势所在。
民主党派成员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在参政议政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最广泛的力量支持。民建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参政党,将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共的领导下,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努力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 做好引领会员思想工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决定》指出,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它要求各民建组织及会员首先在思想上解决好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这个重大问题。具体讲,就是应该牢记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树立法治理念,是执政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参政党参政议政的重大转变。民建会员树立“法治理念”,是与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相适应的,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与民建会员《章程》相统一的。
我们要结合中国民主建国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重温历史,继承弘扬老一辈民建人的优良传统,开展好“加入民建为什么、历史责任是什么、我为‘四个全面’做什么”大讨论,增强广大成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切实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更加自觉投身于“四个全面”战略实践。
二、 发挥好“四个作用”,为推动“依法治国”凝心聚力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和目标。在这四个环节中,民建会员要做科学立法的把关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督者,全民守法的示范者。
做好把关者,要发挥党派成员在人大立法机构中占据一定席位的优势,积极争取参加有关立法活动,以专业人士的思维,以人民代表人士的立场,细抠每条法律条文,使其更科学、更有约束力、更方便实施。做好监督者,要积极发挥党派的监督作用和监督职责,运用视察、质询等手段,选择典型案件,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进行全程监督,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所监督案件作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形成氛围,产生效果。
一是在知法上发挥带头作用。民建会员都是一定群体和阶层的代表人士,理应在知法、懂法上体现代表的修养水平。各民建会员,特别是党派的负责人、代表人士和新成员应该带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素质,防止参政议政中出现“法盲”现象;防止照搬外国法治模式特别是追求西方的“三权分立”现象;防止出现只强调“组织独立和活动自由”,而忘记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前提,导致言行失度,自由主义倾向。
二是在立法上发挥“智库”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有四个原则:即符合宪法原则、符合法治原则、符合民主原则、符合科学原则。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在坚持前两项原则基础上,为提高立法质量,针对当前立法现状特别强调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这两个原则。而民建会员发挥自身人才智力优势参与立法,恰恰可以更好地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三是在守法上发挥示范作用。各民建会员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本会、本社或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定》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 律的特权。这与各民建会员的《章程》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对民建会员的基本要求。要充分利用自己在人民群众中,在本界别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通过各种场合和机会,广泛地宣扬法律,支持人民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特别是要在工作中、生活中做守法、护法的示范者,通过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夯实基础。
四是在执法上发挥监督作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执法公正的关键是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出现权法交易、钱法交易、情法交易的根源就是缺少对执法的监督。古语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他还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司法腐败无从藏身。但是由于执政党对执法的监督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监督,难以完全覆盖;由于一些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因此来自民主党派的监督就更加宝贵。这种监督既可以对执法者提出批评意见,又可以对法律本身提出修正意见。
三、 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尽心服务
我们要围绕民建中央、省市政府落实“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特别要在经济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廉洁干部队伍等方面,精心选择课题,找准切入点,深入开展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努力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走在全国前列献计出力。在履职上,要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建言献策,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广大基层民建会员在代表性、影响力、业务能力等方面,有着共产党干部和一般群众无可替代的潜质。大家把准政治方向,保持助推力度,提高建言实效,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深圳参与“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等重大行动,献良策,出实招,为深圳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四、 要积极做到“三实”,逐步从参事、建言向参政、监督推进
尽管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赋予了民建会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是多参事、建言,少参政、监督。甚至在开展参政议政工作中有重形式、轻内容;重传统、轻创新;重动机、轻效果的实际情况。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对民建会员参政议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履职建言要“实”。调研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力戒蜻蜓点水、闭门造车;调研报告要切合实际,力戒高、大、上、空,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现状,不言对策;建言献策要联系实际,力戒说大话、说空话、说白话,云山雾罩,空洞无物。
二是兴办实事要“实”。不能把组织开展的为民服务活动建立在写总结、搞宣传、谈政绩的需要上,要切切实实发挥好民建组织成员的优势,完善社会活动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与实效,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是干好本职要“实”。各民建会员有的是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有的是学科带头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凭借着自己的影响力,感染身边的人,树立积极向上、尽善尽美的工作态度,树立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树立做好小事、完成大事的事业意识,踏踏实实为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总之,民建在参与构建四位一体的民主协商平台,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根据中国的政治体制特点,应以协商平台建设为核心,以协商民主建设为主导,以基层民主协商建设和社会组织平台搭建为切入点,通过以小见大、以点建面的形式,完成协商民主、依法治国的新国家治理模式的构建。
新的时代赋予我们新的使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征程中,作为民建会员要铭记历史责任、共赴美好未来的神圣使命,我们要积极面对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挑战和机遇,继续发挥民建的优良传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切实提高履行职能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争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定拥护者、积极宣传者、自觉实践者和有力推动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