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乱发生后,西藏广大人民要求推翻封建农奴制度的愿望非常强烈,1959年3月21日,党中央作出《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指出因西藏地方政府已经撕毁“十七条协议”,叛变祖国,发动西藏的全面叛乱,使中央原来决定的六年不改革的方针自然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
中央认为:在这次平息叛乱的战争中,必须同时坚决地放手发动群众,实行民主改革,以便彻底解放藏族人民群众,引导西藏地区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
并提出了边平叛边改革、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地区暂时缓改的方针。中央明确指出,民主改革要“把自下而上的充分发动群众同自上而下的协商结合起来,对没有叛乱的农奴主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农奴制度。改革中要充分照顾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继承和发扬藏族的优秀文化。”
4月15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现在是平叛,还谈不上改革,将来改革的时候,凡是革命的贵族,以及中间派动动摇摇的,总而言之,只要是不站在反革命那边的,我们不使他吃亏,就是照我们现在对待资本家的办法。”
5月7日,毛泽东在会见十世班禅和阿沛·阿旺晋美时说,“你们主张边平叛,边改革,这很好。民主改革是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希望你们多做工作,搞好民主改革,早日把西藏变成繁荣昌盛的新西藏。”
此后,阿沛·阿旺晋美不仅积极做工作支持民主改革和赎买政策,而且多次主动放弃政府发给他的赎买金。
5月31日,中央同意西藏工委《关于当前在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并批示:目前西藏地区的任务是,结合平息叛乱的斗争,采取边打边改的方法,完成全区的民主改革。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以“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双减”(减租、减息)为内容;第二步,以实行分配土地为内容。西藏工委在之后的两年中,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带领广大藏族群众,完成了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
农区的民主改革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分两步走的步骤进行。西藏噶厦地方政府解散后,在其管理下的地方军队、法庭、监狱和相关的法典一起被废除。民主改革当年,对叛乱领主的土地实行“谁种谁收”的政策,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实行“二八减租”政策,即八成归农奴,二成归农奴主。之后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土地和多余的农具、耕畜、房屋,一律仿照内地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办法,实行赎买政策。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废除了农奴、奴隶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开展“三反双减”运动的同时,废除了农村旧政权,建立了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是在农村领导群众进行民主改革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民主改革期间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牧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一种宽松、灵活的政策。改革的主要办法是“三反两利”,即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牧工牧主两利。除宣布废除乌拉差役、高利贷和解除人身依附的制度,没收参加叛乱的牧主的牲畜分配给牧民所有外,对整个牧业地区的生产资料不予变更,实行不斗争、不分配、不划分阶级的政策。1959年9月,西藏工委《关于牧区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牧区工作好坏的标志,是以牧业经济是否得到了发展、牧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为准绳;一切政治措施和经济措施是否得当,也是以此为准绳。民主改革赢得了广大牧民的拥护,生产力得到促进和发展,到1961年西藏全区牲畜总数达到1161万头(只)的创纪录水平。
寺院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政策。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寺院上层僧侣是三大领主之一。寺庙占有整个西藏1/3以上的土地和牧场、牲畜,拥有大量的农奴和奴隶。许多下层僧侣无异于农奴、奴隶。武装叛乱中,许多寺院参与其中,有些寺庙甚至成为叛乱的窝点。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民主改革中,根据“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封建剥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凡属封建性质的,予以废除,实行政教分离。对于参叛的寺庙,首先发动群众彻底清查隐藏在寺庙中的叛乱组织和叛匪残余。之后没收寺庙和僧侣的土地、牧场和其他生产资料,债务、乌拉差役等封建特权一律废除。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寺庙的一部分土地、农具、耕畜、房屋,也实行赎买政策。寺庙的土地和多余的房屋、耕畜和农具,经过与寺庙协商分配给农民,其多余粮食不予没收,但可经过协商,借一部分给农民,由农民在收获之后归还。至于他们的债务、乌拉差役,同样应予废除。要求所有寺庙必须爱国守法,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宜;不得私藏枪支;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群众有当喇嘛的自由,喇嘛也有还俗的自由。对寺庙财产,可由寺庙僧众组织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取消寺庙间的隶属关系。强调在平叛中,要注意保护名山大寺和文物古迹。
到1960年10月,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百万农奴和奴隶,开创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实现西藏社会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
来源:统战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