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信用监管改革的建议
关于推行信用监管改革的建议
作者:民建市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27751 发布时间: 2020-08-05

深圳民建会员、民建龙岗三支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职员李绿叶反映:近年来,P2P平台的集体暴雷和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等社会现象,例证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更是强调了深圳要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信诚信经营。信用监管,可以理解为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社会、道德等措施,实现差异化管理,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从而提高管理质效,促进市场规范、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监管机制。目前实施信用监管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社会认知度不够高。从社会层面看,仍有不少企业及群众对信用监管政策不了解,对失信惩戒后果不清楚、不重视。从政府层面看,一些基层干部习惯用传统的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对企业进行管控,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二是政策法规缺失。目前暂未出台专门适用于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监管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三是共享数据不够全面和准确。目前,信用监管相关信息来自于政府部门各条业务线,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流通性和可比性,缺乏公众评价等信息,不够全面和准确。建议:

   一是加大信用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严把“源头”关口。借助电视公益广告、报纸等传统媒体平台和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网络渠道,通过讲案例、讲故事、专题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意义及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市场主体、各类组织机构对信用监管的认知理解。二是着力推动信用立法。《意见》中也强调了深圳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立法调研,通过专门的信用立法,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用和公开作出统一规范,对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标准,评价的方法,评价的机构等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三是加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数字化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和服务导向,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新手段,完善涉企信息公示的官方统一平台建设,同时充分发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各类信用评价的作用,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让信用信息权威、完整、即时公开公示,让使用者“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