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我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机制的建议
关于加快完善我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机制的建议
作者:民建市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5241 发布时间: 2019-05-07

    据民建罗湖八支部会员、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助理研究员余鹏反映: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早,整体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早在2007年便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模式的不断跃升,物业管理行业开始出现一些新问题:一是物业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面临诸多条件与程序,导致许多小区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难以及时成立。即使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也缺乏相应的手段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权力不匹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业主委员会缺乏相应与之职责相匹配的权利;三是居民小区共有部分产权登记制度不清晰,目前产权登记部门对共有部分登记不全面,没有明确登记为业主共有,个体业主无法抗衡物业服务机构,往往通过集体维权形式争夺共有部位的收益,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协助力度不够,基层政府在选举业主委员会阶段只是机械完成规定动作,几乎施加不了影响。建议:

    一是善物业管理制度,推进物业管理法治化、专业化、市场化,加强政府及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和出台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政府及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细化监管内容,推行物业管理酬金制,建立互信基础,物业管理中摒弃包干制,进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便于业主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的监督,增强彼此信任,物业费由市场调节;二是赋予业主委员会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利,如独立财务权利、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收益及责任追索权,探索在业主大会授权下业主委员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可行性,采用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对物业管理费和物业共有部分收益进行独立管理,使物业管理的主导权回归业主一方,防止非法行为持续进行;三是完善物业小区共有部分产权登记制度,对小区公共增量部分实行清晰的产权登记制度,先解决增量问题,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架空层、车库等公共部分的权属,再分批分类解决存量建筑的共有部位权属问题,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完整登记建筑物每一部分的产权,为物业管理定纷止争提供坚实的物权基础;四是加强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与协助,明确基层政府指导和协助职责,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及时处置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将此工作作为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并接受群众监督,以此防止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