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申购制度当前存在不公平套利现象
可转债申购制度当前存在不公平套利现象
作者:民建深圳市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1023 发布时间: 2017-12-12

民建罗湖三支部委员、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赵磊反映: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我国自1992年引入可转债以来,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截至最近,可转债市场存量达到了37只,融资规模合计871亿元。今年9月以来,可转债发行制度由原来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使得市场打新热情空前高涨,新发可转债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参的关注,也带来了新的套利机会: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优先配售权申购大部分新发可转债,随后在二级市场迅速溢价卖出,赚取一二级市场差价。近期发行的几只可转债(如:雨虹转债、国君转债、嘉澳转债等),上市公司大股东均利用优先配售权认购较大额度,随后在二级市场溢价减持,实现套利。由此,市场质疑可转债券发已经演变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无风险套利的手段(大股东可通过股票质押获取申购资金),对中小投资者显失公平;同时,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力,参与可转债后,还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建议:

一是取消可转债发行的优先配售制度,避免大股东 “垄断”新发可转债,使市场投资者能够平等的申购。根据目前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优先配售,成为导致大股东轻松获得较大额度的根源;取消优先配售制度后,所有投资者公平申购,可以减少大股东套利行为。二是出台可转债减持规定,避免大股东恶意减持和短期套利行为。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制度,设定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并参照减持规定,到期后引导投资者逐步减持。三是加强对大股东申购可转债的监管,建立备案制度,避免大股东通过可转换债券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大股东参与可转债申购的,超过一定比例后应到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其监管,避免大股东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民建深圳市委会办公室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