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个股期权发展潜在风险亟需规范管理
场外个股期权发展潜在风险亟需规范管理
作者:民建深圳市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950 发布时间: 2017-12-12

民建罗湖三支部委员、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赵磊反映:场外个股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以个股为标的的期权合约的交易,具有风险管理、优化策略以及完善风险定价等市场功能,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场内个股期权尚未开放的空白,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优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投资者的风险头寸管理。

然而,在场外个股期权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和潜在风险:一是个股期权具有“助涨助跌”属性。目前的个股期权以会员向投资者卖出个股看涨期权为主,会员卖出个股期权后需在场内市场买入个股对冲,后续跟踪股价,上涨则继续买入,下跌则卖出,具有明显的“助长助跌”属性。二是个股期权市场规模无法测算,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个股期权虽然目前规模较小,但规模增长较快,若继续放任其“野蛮生长”,其“助长助跌”属性可能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存在监管“看不穿”的问题。目前个股期权对手方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容易为内幕交易者和市场操纵者所利用,成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变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变相成为场外融资工具。个股期权天然具有杠杆,期权的非线性特点导致其可以通过组合构建,实现极高的杠杆且不易被监测,容易变相成为场外配资工具,最终危及市场的稳定运行。建议:

一是对单只股票上开展的单方期权名义本金上限比率做规定,避免个股期权比率过高导致冲击个股股价,减少场外风险向场内的溢出。二是由监管层对场外期权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参与主体等进行全面摸底,明确归口管理的部门和管理职责,由其统一进行风险监测和交易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建立场外衍生品数据互通机制,实现对个股期权最终受益人的穿透,全面完善对场外杠杆的监管;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场外期权的,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拟定相关负面清单以约束其行为。四是完善场外衍生品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可以实现变相融资功能的期权组合交易模式进行限制,避免场外期权业务演变为杠杆融资买卖股票的工具,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民建深圳市委会办公室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