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建会员、深圳市金融办主任科员陈亮,民建福田区总支委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经理池晓乐反映: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各类交易场所等为代表的区域性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迅猛,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因为未纳入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导致发展参差不齐,不利于金融业有序发展,还可能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议:
一是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央管大中,地方管小微;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地方管非公众类;中央管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领域,地方管理存在区域风险领域。二是立法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区域性地方小微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其法律地位、管理对象、职责范围,着力解决地方金融职责分散、多头管理的问题。三是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和对下级机构的领导力度,保持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是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五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科学准入和退出机制,审查小微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硬性约束指标,以及主要股东资质和法人代表及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经营不善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则退出。六是建立规范、先进的统计制度及信息系统,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在本区域推动所有小微金融机构建立全部核心业务运营的信息系统,建立地方小微金融信息中心,与本区域内小微金融机构联网,形成地方性小微金融信息系统。七是发展社会性小微金融业评级机构,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评级,改善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积累信用,降低融资成本。八是进一步改进、完善、扩大央行征信系统,充实个人、小微经济体和小微金融机构的信息,为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和使用央行征信系统创造条件。
民建深圳市委会办公室 吴伟旺
2017年5月10日